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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继续深入推进治理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有偿补课及教育乱收费等问题专项行动

时间:2019-10-31 16: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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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通知》(吉教办[2019]151号)和市委巡视整改任务要求,下大力治理教育乱象,规范学校办学和教师职业行为,净化教育生态环境,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治理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和教育乱收费专项行动。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教育局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副职领导任副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下设工作办公室,明确机关各处室职责分工。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是全市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

  这次专项整治主要有七项内容:一是中小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二是在职中小学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三是在职中小学教师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四是在职中小学教师借家长委员会等名义组织有偿补课。五是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六是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问题;七是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

  本次治理专项行动主要釆取明察暗访的方式进行,为确保工作实效,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动员部署阶段

  (10月14日一10月20日)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各学校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将要求传达给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

  二是专项检查阶段

  (10月21日一11月20日)

  市教育局组成15个督查组,与包保县(市)区进行对接,指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根据举报线索,各督查组直接对包保县(市)区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进行查实。

  要求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治理专项检查小组,按照属地原则,对重点区域、重点学校、重点教师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当地公安、民政、市场监管、人社局、城市管理、街道、社区等部门人员参加重点对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幼儿园)进行检查。

  各学校要坚决抵制组织集体有偿办班补课以及为培训机构有偿办班补课提供场所,并教育管理好本校教师不参与有偿办班、有偿补课。

  三是总结巩固阶段

  (11月20日-11月30日)

  市教育局和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此次治理专项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和通报,积极探索治理在职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做到阶段整治与长期监管相合,不能形成“一阵风”,把专项治理作为教育发展中整顿师德师风、规范教师办学行为的长期工作来抓,做到常抓不懈,并形成长效机制。为确保专项整治实效,市教育局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和结果运用。

  一是强化对教师的责任追究。对组织或者参与违规有偿补课的在职中小学教师,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退还违规收入,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调离或调整岗位,并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受到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处分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长春名师、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等各类荣誉获得者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情节严重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按批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撤消其相应称号及待遇。

  二是强化对学校的责任追究。对治理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工作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以及不依法依规处理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所在学校和校长予以通报批评。出现一起,取消学校及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优选先以及学校教师参与中考入闱命题资格。出现两起及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免去校长职务,同时取消已获得的相关荣誉和资格。

  三是强化对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责任追究。各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一把手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抓好教师队伍师德建设,对在查处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不作为的,要追责问责。将各县(市)区治理工作纳入市教育局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对因制度不健全、疏于管理导致本地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问题突出的予以降档,对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