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同意公开】
长春市教育局
长教议字〔2019〕041号 签发人:曲虹
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50号提案的答复
丁立新委员:
自接到政协长春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委员提案(第150号),长春市教育局领导高度重视,积极责成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提案建议,同时为了落实幸福长春行动计划,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对学校供餐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三部委联合发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学校食堂饮食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长春地区中小学生目前就餐现状,具体回复如下:
一、前期调研工作
1.调查摸底,通过在长春地区下发《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开展长春市中小学学生在校就餐情况调查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中小学生在校就餐情况调查,摸清中小学学生在校用餐情况及营养配餐企业的经营状况。
2.走访营养餐企业,了解企业状况,对企业有一个感观上的认识,确定服务学校食堂的企业资质;深入企业服务的学校,了解学校、家长、学生对该企业服务的满意度。
3.与行业监管部门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处沟通,了解监管部门对营养餐企业的硬性要求。
二、对提案中建议的答复
1. 加大政府投入。对食堂规模不够的学校拟列入2020年预算进行改建、扩建;如果场地受限,建议学校可以利用现有体育馆设施午餐期间供学生集中就餐。
2. 明确供应方式。对规模不够的学校,配送餐企业可以在中央厨房制成半成品,到学校灶间进行二次加工;或者可以直接装盒配送到班级。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学校应当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3. 强化监督管理。要求为学校食堂供餐的餐饮服务单位或餐饮管理单位必须是A级企业,同时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原则上应有中央厨房。并在长春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备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管理督导体系,定期开展学校食品安全检查;完善食品安全防范和追究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食堂饮用水监测与监督管理,加强对学校供餐的营养指导和学校食品安全应急事件处置工作。指导学校开展重点食源性疾病的监测、预防,协助教育部门对食堂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营养安全标准知识培训。
4. 严格责任追究。学校是食堂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制度和措施。
学校应以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的不准进行供餐。
长春市教育局
2019年8月19日
联系人姓名及电话:金 虹 13086866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