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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学校学生学籍注册、变更等事项的确认

时间:2017-11-06 00:00 来源: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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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市教育局

项目编码

220100-JY-QR-001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

《吉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吉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新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凭入学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普通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的,由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其它学校不得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转学程序,经转出学校同意,并经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准予转学。 第三十条:学生因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确需休学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吉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学生因伤病申请休学的,需提交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等材料;学生因其他特殊原因申请休学的,需提交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作为《吉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休学,极特殊情况需要休学的,审批要从严掌握。 第三十五条:非毕业年级的学生,学习成绩优异,智力发展突出,身体健康,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考核,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以跳级。 第三十六条:普通高中学生确因学习成绩差,继续升级十分困难,经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学校研究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以留级,各地必须严格控制留级人数。毕业年级学生不准留级。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普通高中学习期间,因身体严重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完成普通高中学业而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填写《吉林省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主管教育部门批准后,可准予退学。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八周或累计旷课十周以上,或休学期满,未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经教育无效的,学校可通过规定程序对该生做出开除处分。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不收费

实施主体

长春市教育局

承办机构

基础教育处 

承办责任人

曲虹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咨询电话

0431-88787021

投诉电话

0431-88787053

查阅方式

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