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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集中开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时间:2018-09-07 00:00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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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文教局),各中省市直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干部作风大整顿会议精神,大力整治师德师风突出问题,净化教育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推进落实《长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从教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建立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长教师字〔2018〕3号),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规范公办教师从教行为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公办教师在公共场所、私人住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和未经审批的教育机构等乱办班、乱补课行为。
二、主要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长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从教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建立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
三、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动员(2018年9月19日-9月21日)
    各县(市)区、各学校要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层层搞好思想发动和宣传教育,将本次大排查大整治精神传达到每个学校、每名教师。要采取个别谈话、调查问卷、召开家长会等方式,认真做好排查摸底。各县(市)区在9月20日之前,上报实施方案及领导小组名单。
(二)专项整顿(2018年9月22日-10月10日)
    1.各县(市)区按照属地原则,针对重要的时间节点(中秋节、国庆节),排查重点区域、重点学校、重点教师有偿办班补课行为。
    2.各县(市)区、各学校设立公开电话,畅通监督渠道,受理问题举报线索,并依法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3.市教育局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依据举报线索直接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查实。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8年10月11日-10月15日)
    市教育局和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此次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和通报。要做到专项整治与长期监管相结合,把治理乱办班乱补课作为整顿师德师风、规范教师办学行为的长期工作来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各学校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0月12日前报市教育局。。   
四、职责与分工。
(一)学校负主体责任
    各学校对治理公办教师乱办班、乱补课行为负主体责任。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各学校要确保学习到位、动员到位、部署到位、整治到位、宣传到位。要结合学校教师队伍现状,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组织每位教师签署承诺书,并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责任状。
(二)压实属地责任
    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规范公办教师从教行为工作。要会同公安、工商、消防等相关部门联合对重点区域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和未经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专项整顿。要强化一岗双责,落实包保机制,县(市)区包保学校,学校包保教师,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要做到有件必查,查实必纠,绝不姑息迁就,坚决严肃处理。坚持零容忍态度,做到敢于碰硬不手软,落实责任不放松,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实行高位统筹
    市教育局负责此次大排查大整顿专项行动的全面统筹和监督管理,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师资培训处。要做好统筹推动,加强工作督查,在相关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公办教师乱办班乱补课行为,做到快查快办,及时公布结果。要结合专项行动弘扬高尚师德,大力宣传“我身边的好教师”先进事迹,展示广大教师坚守讲台,筑梦长春教育的新形象新风貌。
五、责任追究和结果运用
(一)对教师的责任追究。对组织、参与乱办班乱补课的公办教师,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退还违规收入,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调离或调整岗位,并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教师资格。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长春名师、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等各类荣誉获得者组织、参与乱办班乱补课的,按批准权限同时报请相关部门撤消其相应称号及待遇。
(二)对学校的责任追究。对治理公办教师乱办班乱补课工作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或组织、参与乱办班乱补课教师不依法依规处理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所在学校和校长予以通报批评。若上级部门查实一起,取消学校及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优选先以及学校教师参与中考入闱命题资格;查实两起及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免去校长职务,同时取消已获得的相关荣誉和资格。
(三)对教育主管部门的责任追究。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实行教育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在查处公办教师乱办班、乱补课工作中不作为的,要依规追责问责。要将各县(市)区乱办班乱补课治理工作纳入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督导评估体系,对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