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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吉林省计算机专修学院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的批复

时间:2021-12-29 15:08 来源:长春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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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吉林省计算机专修学院   

  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的批复

 

  教审批非字〔202173  

 

  

吉林省计算机专修学院

  吉林省政务服务全流程一体化平台受理了你提交的《关于吉林省计算机专修学院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流程、法定程序,长春市教育局依法对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经研究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批复如下:

  一、同意吉林省计算机专修学院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由许德变更为杨大秋;校长由许德变更为李科峰;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内容等其他原审批事项不变。

  二、学校应尽快履行相应变更手续,自觉接受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办学期间,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守学校办学章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办学。

  三、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公益导向,内涵发展,规范办学行为。

  四、学校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认真履行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房屋出租方要协助学校依法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在安全条件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附件: 吉林省计算机专修学院办学章程               

   

   

   

   

                           长春市教育局

                          2021年1228

   

   

   

   

  附件

  吉林省计算机专修学院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国家关于民办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吉林省计算机专修学院。学校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河街155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办学类型: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第六条 办学内容及形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继续教育 非全日制

第七条 自主条款: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国家培养出专业的职业技术型人才。

第八条 举办者出资情况

  学校由杨大秋独立出资10.4万元举办。

  第二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九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学校现党员1人,不符合设立党组织的要求,待符合建立党组织的要求,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省、市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支持理事长、校长的工作,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

  (三)做好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

  (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团体等群众组织,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负责党的宣传、组织、统战、纪检等工作和学校内部各级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模范先锋作用。

  第十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决策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校长治校、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学校关键岗位实施亲属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理事会组成和要求。

  (一)学校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相应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杨大秋,党组织书记无。

  (二)理事会由五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杨大秋、理事勾祎春、朱学智、李科峰、山长青,名单报审批机关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任,如遇离职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某一理事不能正常履职,需及时进行替换或增补。下一届理事会成员更换由当届理事会提名,经当届理事会投票表决产生。

  第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或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杨大秋,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理事会换届工作;

  (三)支持和推动理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提议设立临时委员会处理学校重大事项;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文件;

  (五)依法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六)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理事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二)召开理事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就议题提交书面意见。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方可通过形成决议。

  (三)理事会议所议重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均须在记录上签字。

  (四)理事会在讨论决定重要议题时应充分协商,分歧严重时,可由理事长决定实行票决或缓议、复议。

  (五)理事在理事会内部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表决权。

  第十六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成员为1人。监事:曾育年。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履职学校依法办学情况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校长是学校最高行政负责人,在理事会决策下负责学校全面工作,直接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校长:李科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

  第二十二条 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

  (三)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学校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工作,行使职权。每年必须召开一次以上会议,形成专门会议记录。

  第三章  教职工和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 学校自主聘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教师、职员、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如需聘任外籍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保险费。保证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所设置的专业、开设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并按照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的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四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主要有以下渠道:

  (一)举办者的投入;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社会捐赠;

  (五)存款利息、理财收入;

  (六)校产经营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条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和挪用办学经费。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接受的国家资助、社会捐赠、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以及本学校举办者的资金分别登记建账,并进入学校银行存款基本账户。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报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并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费,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把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送审批和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学校变更、终止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时,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需变更时,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当终止:

  (一)理事会决定终止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终止时,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终止后,即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同意备案,并报登记机关核准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11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审批、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吉林省计算机专修学院理事会。

   

   

   

   

                                       吉林省计算机专修学院

                           2021年1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