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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管理基础教育领域开展合作办学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7-04 09:01 来源:长春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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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管理

  基础教育领域开展合作办学有关工作的通知

    长教规字[2023]1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文教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教育资源配置,科学推进资源布局,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构建布局合理的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强化统筹力度,加快城乡义务教育发展共同体建设,缩小城乡间、校际间差距,治理合作办学无序现状,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努力办好百姓家门口每一所学校,现就规范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引入优质资源开展合作办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各县(市)区、开发区拟引进优质教育资源进行合作办学、委托管理办学等均纳入规范管理范畴。

  引进教育资源包括大学资源、中小学资源、教育机构资源等(不含本县市区、开发区直属学校间的集团化办学、大学区管理等)。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内生发展。各县(市)区、开发区立足本区域教育资源布局,统筹中短期快速发展和长期平稳发展之间的关系,优先考虑本区域内优质学校,以打造本区域优质教育集团促进高质量均衡发展为首要原则,加快培育本区域内优质教育资源,努力打造一批社会认同的优质中小学校,全面实施区域强校行动计划,带动区域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2.坚持效果导向。鼓励多渠道多元化引进域外优质资源,依托合作办学项目,共同开展五育融合、队伍建设、教学改进、质量提升等方面研究,不断提高区域办学质量水平。

  3.坚持公益属性。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坚决避免与地产挂钩等行为,不允许将房地产开发或销售与教育进行捆绑,禁止对未投入使用的学校进行提前或虚假宣传。

  三、合作条件

  1.科学引进优质资源。凡是拟开展合作办学的项目必须明确办学目标,对合作办学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合作双方应有相契合的教育理念,符合本区域的教育需求和教育资源整体布局规划。

  2.凸显区域发展特色。合作双方明确合作的办学模式、管理方式、合作期限、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增强区域及学校“改进”与“重建”能力,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推广与集成再造。

  3.合作要确保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要统筹发展,确保本区域内引入合作学校适度有序,切实发挥引入资源对区域教育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同时对合作方的输出能力、人员资质、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等进行全面考察,实现全过程的督导、评估。已开展的合作项目在合作期满后,如需延续合作,根据办学情况,经协商后可调整合作内容。

  4.新建学校符合建设标准。拟引入教育资源的新建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办学规模必须符合中小学建设规范及标准。新建学校的校园校舍应已开工建设,或者即将投入使用。办学双方应严格执行协议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办学规模。

  5.合作模式互惠共赢。统筹兼顾合作双方利益,建立长期、优质、稳定、互惠的合作模式,合作期限原则上为三到六年。各县市区在合作期内,要统筹推动本区域教育的优质培养,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增强区域内基础教育综合实力。

  6.实行有序退出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如果管理团队不能及时落实县市区属地管理要求,尤其涉及到安全信访等问题,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辞退团队,解除合作关系。如果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保障学校办学基本条件或违反合作办学协议内容,经协商后可解除合作关系。

  四、具体标准

  1.引进资源的标准。如是引进大学资源,原则上应为全国知名的重点院校,在基础教育领域具有相应科研能力,教育教学成果显著。如是引入中小学资源,原则上应为省级示范学校,全市基础教育领域的排头兵,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如是引入教育机构,原则上应是在基础教育领域开展合作办学或委托办学有成功经验的机构。

  2.管理团队的标准。管理团队应在五人左右,团队成员均有五年以上学校中层管理经验,能够立足工作实际,认真与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同时做好招生相关工作及师资队伍的管理和培养,开展教学研究,能够推动教学质量不断提升。

  3.校长及学科教师的标准。委派的校长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具备三年以上学校管理经验,在教育教学或行政管理上有省、市级以上有关荣誉,学科建设方面在全市乃至全省有一定影响力。学科教师应从事主要学科教学工作,有较高的教学水平,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专业技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需要,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合作双方对输出人员要有短期、中期及长期规划,符合梯队建设需求,确保教育教学输出能力持续不断、力量不减、水平不降。

  4.拟开展合作的标准。原则上应为新建校或相对薄弱亟需优质资源带动的义务教育学校,能够切实发挥引入资源的示范引领作用,增强合作学校的内生发展动力。

  五、审批流程

  1.初审。各县(市)区、开发区围绕本区域教育需求,对引入合作项目的办学理念、合作模式、引入资源的标准、合作期限等关键环节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充分论证合作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将合作办学请示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教育局。

  2.复审。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团队结合该区域教育发展现状,对合作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及论证,出具专家评估意见。市教育局根据专家意见,形成复审意见。

  3.批复。市教育局初审同意后,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将合作办学有关事宜正式报市政府会议审定。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市教育局按照市政府意见,形成正式批复文件。

  4.备案。各县(市)区、开发区如有明确要求,需要以招投标的方式产生委托管理团队,可按照本地区相关规定履行工作流程,确保所有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法定程序。招投标产生中标结果后,第一时间报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备案,纳入全市统筹管理范畴。

  六、其他要求

  1.强化风险管理。全面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统筹协调,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拟开展的合作办学提前做好教育教学、经费投入、招生入学、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风险评估预判,对有企业拟参与合作办学事宜要做好充分的事前预判,制定相应的风险应急预案。切实加强风险排查研判,及时化解矛盾风险,确保合作办学安全稳定。

  2.强化过程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合作办学的过程性管理,定期研究合作办学工作,优化办学管理,提升办学质量,总结办学经验,促进区域内各学校健康有序发展。

  3.强化督导评估。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本辖区部分合作办学项目开展督导评估,督导评估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确保每三年完成一轮完整的督导评估,督促合作各方按协议内容履行职责。督导结果在每年督政评估前报市教育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暂定一年。

  

  

  

  长春市教育局

  2023年6月25日

相关链接:关于规范管理基础教育领域开展合作办学有关工作的政策解读